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一项微小的失误而造成投标无效,在评标的初始阶段,就失去了竞争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浪费了大量的投标成本。然而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基本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这些要求不但有法律依据,更具法律意义。
一、资格证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供应商在参加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首先须衡量自身是否具备该采购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针对于特定的采购项目,如有资格条件如有不符合,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二、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供应商诚信履行承诺的一种保证,是招标单位合法利益的表现,这里供应商应该对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进行足够的认识,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的条款和约定都具有着严肃性,供应商如参加采购项目的投标则必须按照约定来执行。未按照约定的数额和交纳方法递交保证金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三、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时间的有效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可见,时间性规定具有着强制性,在开标现场一般在接受招标文件时,时间由公证机关掌控,在投标截至时间以后,投标都将被拒绝。
密封、签署、盖章的有效性。投标活动具有着严格的法律意义,在合同的缔造过程中属于要约阶段,如果投标文件在密封、签署、盖章中出现偏差,投标文件的内容就形同一张白纸,不具任何的意义。所以,在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过程后,应仔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情况,必要是可以请律师查验,避免因为具备连带关系的签署或者不规范的签署盖章而失去竞标资格。
四、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因此,一个完整的招标文件应该包含并不限于法规规定的组成部分,现大多少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给出投标文件格式条款,投标时应仔细阅读,避免投标时出现缺漏,因为投标文件不完整而被认定投标无效。
五、响应程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故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完全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一丝不苟,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有影响的部分,更要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和说明。然而,在投标过程中难免在商务和技术上会出现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偏离,如果参加投标还是有中标机会,那么什么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什么属于“细微偏离”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就是说供应商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是可以找到的,一般是影响着整个采购活动的重要技术指标或商务要求,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时必须作出响应。
以上五个部分仅仅是达到投标的基本条件,达到上述条件就可以通过评标过程中的“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无效投标对投标方和招标方影响都很大,过多的无效投标经常会大大降低有效竞争程度,甚至引起废标。招标单位一般也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无效投标进行明确的提醒,并把无效标条款集中列明,供应商在应标时千万不能模糊不清,拖泥带水,含糊其词。
同时,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时更须不断总结经验,一方面增加法律意识,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有着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在实际投标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投标和评标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都是严格和严谨的;另一方面,要提高认识,避免马虎行事,往往在投标中的疏忽不是不知道而是不重视,因为粗心大意而失去的投标成本(包括中标的机会成本和准备投标的实际支出)实在是太大了。
作者: 陈宏